《山东中医药大学干部人事档案日常管理六项制度》

作者: 时间:2020-04-02 点击数:


人事档案保密制度

 

一、牢固树立保密观念,增强保密意识,严格遵守保密规定。

二、不以任何理由私自向任何人提供干部人事档案或泄露档案内容。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的,依法严肃处理。

三、不携带干部人事档案游览、参观、探亲、访友和出入公共场所;不在无关人员在场的情况下议论档案内容。

四、不得使网络、电话、明码电报等形式提供人事档案内容。

五、不在不利于保密的地方存放或查阅干部人事档案。

六、节假日前,应把借出的档案全部收回保管。

七、及时检查并堵塞保密工作中的漏洞,严防失密、泄密等事件的发生。

 


 

人事档案查、借阅制度

 

一、凡查阅和借阅干部人事档案,利用单位应当派中共党员干部持《查阅干部档案审批表》和工作证到档案保管单位办理查阅借用手续,不得凭借调查证明材料介绍信和行政介绍信查借阅干部人事档案。

二、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单位,要根据有关规定确定是否提供或提供什么材料,查档人只能根据查卷用途查阅有关部分,任何个人不得查阅和借用本人及其直系亲属的档案。

三、查阅借用干部人事档案的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拍摄复制档案内容。因工作需要利用档案材料取证的应当请示主管干部档案工作的领导批准后才能复制拍摄。

四、查阅借用干部人事档案,应当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和阅档规定,严禁拆卸、涂改、圈划、折叠、批注、抽取和撤换档案材料。注意保护档案不得弄脏弄湿,阅档时严禁吸烟,查阅借用档案一定要登记。

五、干部人事档案一般不外借,如必须借出使用时,说明事由,经主管部门批准,并严格履行借用手续,期限为半个月,如需延长办理续借手续,不得擅自转借他人。

 


 

人事档案管理制度

 

一、人事档案材料需经组织部、人事处及有关部门审查核实后移交档案馆归档。

二、人事档案材料是归档手续办理完毕的正式材料,复印、复写件不予归档。

三、凡人事档案中规定填写的栏目,应当填写清楚,规定组织盖章的均加盖公章。组织鉴定、审查结论、处分决定、民主评议和组织考核形成的综合材料,须经本人见面签字。任免审批表和录用、聘用审批表应当注明批准机关名称、时间和文号。出国访问、进修审批表注明往返时间及目的。

四、人事档案材料应当完整齐全、真实、文字清楚,如不符合归档要求,有关部门及时补送材料。

五、人事档案材料统一使用韧性强的A4办公用纸,填写时应使钢笔或者黑色签字笔。

六、凡形成人事档案材料的部门,在形成正式材料后一个月内送交档案馆归档,任何组织、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积压和扣留应归档的材料。

七、归档的人事档案材料,应当办理移交手续,一式两份,各执一份存查。


 

人事档案鉴别销毁制度

 

一、以中央组织部及省市有关规定为依据,对收集的档案材料进行认真地鉴别,对不应归档的材料妥善处理。

二、移交、退还的档案材料应当登记造册,移交人、接收人均应签字以示负责。

三、销毁材料应当是按有关规定应清除的材料和重复无用的材料。

四、销毁材料应予以登记,填写“销毁材料清册”,写全材料名称、数量和材料形成时间,并说明销毁原因。

五、销毁材料应单独集中存放,并注意保存好“销毁材料清册”以备查用。

六、销毁前应当经有关领导批准审定,完备审批手续后,方可销毁。

七、经批准销毁的材料应当注意严格保密,由档案、保密、保卫等部门派人监销。

八、人事档案材料销毁,应在“销毁材料清册”上注明销毁日期,并由监销人签字或盖章。

 


 

人事档案工作人员守则

 

一、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提高政治理论水平。

二、热爱本职工作,忠于职守,刻苦钻研业务,掌握基本技能,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努力加强自身建设,拓宽服务领域和探索新形式下干部人事档案工作的新思路,新方法。

三、严格遵守《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保密规定,保护档案安全,不得泄露档案的机密。

四、坚持原则,严格按照档案管理工作的程序和制度办事。

五、对来档案馆(室)办事的人员,要一视同仁,做到热情、快捷服务。

六、工作变动时,必须做好档案和有关材料的交接工作。

 


 

人事档案转递制度

 

一、干部人事档案和档案材料的转递应当做到及时、准确、安全。

二、干部人事档案和档案材料转出前应当认真审查,看其是否齐全,材料手续是否完备,查对后详细填写“转递干部人事档案材料通知单”,寄出后应在“档案底册”上登记,注明转岀时间、材料名称、数量、转出原因、接收单位等。

三、转入干部人事档案和档案材料应认真检查和核对,并及时将新转入的档案和材料予以登记。

四、干部人事档案转递必须通过机要交通或组织人事部门干部转送,不得以任何理由让个人代寄或代捎。

五、及时退回或催要“通知单”回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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