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信息统计工作,建立和规范科学的统计工作制度,发挥统计工作在学校决策和管理中的信息、咨询与监督作用,促进各项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教育部、省教育厅教育统计工作各项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信息统计工作的基本任务是:及时、准确、全面地搜集、整理学校教育事业发展情况,开展统计调查,提供统计资料和统计咨询意见,实行统计监督;定期或不定期向学校领导提供统计分析报告;为学校制定发展规划,实行科学管理,对外发布统计信息提供可靠的数据资料;及时完成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各项统计任务,如实填报各类统计报表。
第三条 学校各级领导和统计工作相关人员要充分认识信息统计工作的重要意义,认真学习信息统计工作的有关法律、法规,如实提供统计资料,确保信息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可靠性、及时性,切实维护统计工作的严肃性,确保学校信息统计工作质量。
第二章 统计管理部门、统计人员及其职责
第四条 学校统计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的制度。
第五条 学校办公室是学校统计工作的主管机构,负责全校的综合统计工作,并对全校统计工作进行管理、协调、监督和检查。各部门(单位)确定一名部门领导负责分管,并根据信息统计工作需要,选择熟悉本部门情况,有一定计算机和统计知识的人员兼任统计工作。
第六条 信息统计员要保持相对稳定,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更换,如因工作变动,须事先向校办通报,并做好所有统计资料的交接工作,确保统计资料的连续性、完整性。
第七条 综合信息统计员的职责:
1.在学校的统一领导下,贯彻执行《统计法》和国家教育统计等法规,制定和实施学校统计工作制度和统计工作计划。
2.组织、协调全校的综合信息统计工作,组织有关单位及时准确地完成上级部门下达的各类综合统计报表的填报工作,做到及时填报,准确无误,数出有据。
3.对学校的工作计划、发展规划的执行情况、学校事业发展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和统计监督。
4.对各职能部门上报的各种专业性统计报表予以审核、备案,防止数出多门,口径不一。
5.组织有关职能部门收集、整理学校事业发展过程中的有关数据,定期汇编、公布学校事业发展统计资料。
6.管理本校的综合信息统计资料,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建立健全原始统计记录制度和统计台帐制度。完成综合信息统计资料的立卷归档工作。
7.建立和完善统计工作网络,组织实施统计工作的计算机联网,推进统计工作的科学化管理,提高统计工作效率。
8.建立学校综合信息统计数据库,定期整理编印学校统计年鉴和历史统计资料,进行统计研究,为学校领导决策及教学、科研和管理工作提供信息统计数据支持。
第八条 各部门、单位兼职信息统计人员在本单位负责人的领导和学校综合信息统计员的指导下,负责本单位的信息统计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根据统计工作的要求和任务,建立健全本单位的统计制度,制订统计工作计划。
2.及时、准确填报学校办公室下发的各类统计报表,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3.负责完成本单位业务范围内的专业性信息统计工作。
4.管理本单位的统计资料,建立原始统计记录和统计台帐,使信息统计数据来源准确,有据可查。
第三章 统计内容及负责统计部门
第九条 学校统计工作具体内容及责任部门:
1.学生、教学、实验室情况由学工处、团委、教务处、实验室管理处、继续教育学院、国际教育学院负责统计。
2.研究生、学位情况由研究生处负责统计。
3.教职工情况由人事处、组织部负责统计。
4.科研情况由科技处负责统计。
5.基本建设、校园绿化、学生宿舍、教室管理等情况由后勤处、基建处负责统计。
6.学校固定资产、教学科研设备、图书等情况由计财处、资产与设备管理处、图书馆负责统计。
7.对外交流及留学生情况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国际教育学院)负责统计。
8.未列统计项目,由学校办公室根据统计所需,指定部门统计。
9.学校办公室负责对综合统计数据资料的审核、整理、汇总及上报工作。
第四章 统计数据的管理
第十条 学校的基本信息统计数据必须以学校办公室综合统计数据为准。各部门对外公布统计数据均应统一口径。对外报出或引用数据,由学校办公室综合统计员核实。
第十一条 各职能部门归口管理和填报本部门职责及业务范围内的专业性统计和基础统计工作,并配合其他部门完成相关统计工作任务;所报材料要与相关部门统计资料协调一致,并与综合统计数据相吻合,不得相互矛盾。各项统计工作要按规定提供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漏报、虚报、瞒报、拒报,不得伪造、篡改。
第十二条 凡上报的统计报表必须由填报人签名、盖章,经本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名,加盖学校公章后方能报出,部门负责人和统计人员必须对统计数据的准确性负责。各职能部门上报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业务报表,以及校内专业性统计调查结果,均应报学校办公室备案。
第十三条 各单位必须建立统计资料的交接和档案制度,明确管理责任,及时归档立卷,妥善保管。统计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不得随意将信息统计外泄。
第十四条 学校及各部门要积极为专、兼职统计人员创造条件,组织统计人员进行业务学习,提高统计人员的业务能力,促进学校统计工作发展。
第十五条 实行统计例会制度。每年下半年,学校将召开“高基报表”等统计工作例会,凡统计工作涉及的部门领导和兼职统计人员必须参会。会议将学习统计工作方面的法规,布置统计工作内容、完成时间、要求等,对具体问题进行讨论。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校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