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办字〔2013〕5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印章的使用和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类、各级印章,印章的使用和管理必须严格按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 印章的种类和管理部门
第三条 学校印章,包括校党委印章、行政印章及钢印,校领导名章。学校印章由办公室专人负责管理。
第四条 专用印章,包括“财务专用章”、“图书馆专用章”、“学术委员会专用章”等。由相关责任部门负责管理。
第五条 学校各部门、单位印章,包括党总支印章、行政印章等。各部门、单位要指定专人保管,部门、单位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
第六条 各级、各类印章未经部门、单位负责人同意,不得将印章带离办公室。印章管理人员因公外出,应将印章移交部门负责人指定的人临时代管,不得影响公务。印章如有遗失,应及时报告。
第三章 印章使用程序和规定
第七条 印章管理人员须依据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严格办事程序,自觉遵守保密规定。
第八条 用印范围与印章使用权限
(一)学校印章,以学校名义上报下发的各类公文、报表等,学校对外签订的合同、协议、意向书,学校颁发的证件、证书、聘书、奖状,对外联系工作的介绍信、公函等;
(二)校领导名章,用于证书、任命书、有关报表、合同、协议及以校领导名义发出的信函等;
(三)学校办公室印章,用于对校内发布通知、通告及会议决定等;
(四)各部门、单位的印章只能在校内公务活动中代表本部门、单位使用;
(五)专用印章只能用于印章上刊明的使用范围。
第九条 除以学校名义发出的各类党、政公文外,使用学校印章,须履行相关审批手续,填写《山东中医药大学印章使用签批单》;使用校领导名章时,须经校领导本人同意或本人委托的其他校领导审阅印件内容批准,方可用印。
第十条 各部门、单位的用印由本部门、单位负责人审批并负责。
第十一条 办理法人委托书,须经承办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同意,经学校法人代表审核批准后,方可用印。
第十二条 凡以学校名义发出的公文,按《山东中医药大学公文处理条例》,必须履行会签、审核、签发等手续,方可用印。
第十三条 凡以学校名义对外签署的协议书、合同书等用印,须经相关部门审核,分管校领导审批,方可用印,并留存一份文本备查。
第十四条 申报科研项目、成果、奖励及专利申请等用印,须经科技处或教务处审核,分管校领导签批,由科技处或教务处指定专人承办,方可用印。
第十五条 凡以学校名义发出的录取通知书、毕业(结业)证书、学位证、学历证明书、聘任证书、工作证、退休证、学生证、各类奖状、荣誉证书、兼职证书、顾问证书、名誉教授证书等各种证件、证书,须由主管部门列出所授证件者名册并签字,报分管校领导审批,指定专人统一送办公室用印,并将名册一份交办公室留存备查。
第十六条 各部门、单位外出公务活动需由学校出具介绍信的,应注明前往人数与姓名、联系事项等,所在部门、单位负责人签字后用印。
第十七条 教职员工申请出国(境)及办理涉外事项,须经相关职能部门审核,主管校领导签批;学生出国学习所需学习成绩单、毕业证或学位证复印件均须到研究生处或教务处及相关部门办理确认手续,审核无误,方可用印。
第十八条 学校各类产业实体办理企业执照、法人变更、年审等手续需盖学校印章的,须经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核,报分管校领导批准,方可用印。
第十九条 如有其它情况需使用学校印章的,由学校办公室负责人审核,报分管校领导批准,方可用印。
第二十条 已废止并存档旧印章的使用,仅限于变更、注销登记核准日前的未结束事项,须由本部门、单位提出申请,经学校办公室负责人同意,由档案馆接洽用印,不得外借使用。
第二十一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用印:
(一)上报及下发的印件内容有误或批准权限不当;
(二)涉及个人财产以及法律纠纷等方面的印件;
(三)未经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核及校领导签发批准的印件;
(四)非本校教职员工用印的;
(五)与本校业务无关的印件;
(六)以及其他不得用印的情形。
第二十二条 印章管理人员用印时,应审核是否符合用印手续,并进行登记。
第二十三条 盖印位置要恰当,印迹要端正、清晰;印章名称要与印件落款一致;不漏盖、不多盖。
第四章 印章的刻制与注销
第二十四条 印章的刻制须遵守《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及有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 印章的刻制与注销程序
(一)各部门、单位印章的刻制、注销均由学校办公室管理。
(二)各部门、单位刻制印章,须凭成立机构的批文、部门或单位刻制公章的申请,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到学校办公室办理刻制手续;刻制校领导名章,须经校领导本人同意,由学校办公室出具介绍信,经公安部门审核后,到指定点按规定的规格刻制。
(三)印章刻制完毕后必须到学校办公室备案,由学校办公室行文公布启用新印章。
(四)各部门、单位需要注销的印章应及时到学校办公室办理注销手续,并将注销印章交学校办公室验收,办公室留印模后统一交档案室存档。印章使用部门、单位不得自行处置。
第二十六条 各部门、单位须制订相应的管理制度。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学校批准,不得私自刻制部门、单位印章。对违反规定刻制印章的部门、单位,追究部门、单位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校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山东中医药大学印章使用签批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