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中医药大学人物档案管理办法

作者: 时间:2020-03-02 点击数:


 

 

山东中医药大学校长办公室文件

校办字〔2017〕1号

 

 

关于印发《山东中医药大学

人物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部门、各单位:

   《山东中医药大学人物档案管理办法》经学校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山东中医药大学办公室

         2017年6月1日

 

 

山东中医药大学人物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人物档案的征集、管理和利用,学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山东省档案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校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人物档案是指在我校或者曾在我校学习、工作过的知名人物,在从事各种活动中形成的具有保存、利用价值的各种文字、声像和实物等不同载体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  学校对人物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维护档案完整、准确与安全,便于利用,遵循保密的原则。

第四条  学校档案馆负责人物档案工作的管理、监督和指导工作。具体职责是:

(一) 制定人物档案征集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 拟订人物档案的建档范围和对象;

(三) 负责对人物档案的收集、征集、整理、保管和提供利用;

(四) 组织开展和参与对有关人物档案的专题研究;

(五) 组织举办人物档案的展览等。

第二章  人物档案的建立

第五条 人物档案的建档对象为在我校或者曾在我校(包括学校前身)学习、工作过的,在某一学科、领域、行业做出过重大贡献,产生重要影响,并得到社会认可的知名人物。主要包括:

(一)历任校级党政领导;

(二)中国以及在某项科学技术领域有突出成就的专家、学者,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得者

(三)国医大师、山东省名老中医、山东省名中医药专家;

(四)获得省部级以上重要奖项的中青年专家学者、省部级以上人才培养工程入选人员

(五)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

(六)国内外具有重要影响、成绩卓著的校友;

(七)国内外具有重要影响的其他人士等。

第六条  人物档案的收集形式:

(一)各部门、各单位按照要求向档案馆移交人物档案资料;

(二)档案所有者向学校档案馆捐赠、寄存人物档案资料;

(三) 对散存在档案馆内外、校内外的人物档案资料进行征集、复制;

(四)档案馆与档案资料所有者商定的其他收集方式。

第七条  人物档案的归档范围包括:

(一)生平方面:生平传记、回忆录、照片、履历表、书信、日记、学历证书和专业技能证书、党政职务任免书、专业技术职务证书、口述类档案及已故人物的讣告、唁电、悼词等;

(二)活动方面:参加国际、国内学术活动、外事活动及在国际、国内学术组织任职的材料担任人民代表、政协委员以及在各种社会组织中担任职务的有关材料,教学活动中形成的教学材料等;

(三)成果方面:公开出版的著作、译著、教材、论文及手稿,重要教学成果、科研成果资料,获省部级以上奖励的奖状、证书、奖章、纪念章,纪念品等; 

(四)评价方面:各类出版物、媒体上发表的有关征集对象的评价文章和回忆录,各种会议上由组织整理的经验介绍和考察、晋升等综合性评价材料,各种纪念活动中形成的材料等;

(五)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材料。

第三章  人物档案的管理与利用

第八条 人物档案作为学校档案分类体系中的一个独立门类,以个人为单位进行整理。人物档案的保管期限为永久。

第九条 学校档案馆收集人物档案时应与移交部门、单位或个人办理交接手续,填制清单一式两份,学校档案馆与移交部门、单位或个人各执一份。

第十条 档案所有者向学校档案馆捐赠、寄存人物档案时,学校档案馆应与其签订捐赠或者寄存协议,并颁发捐赠或者寄存证书。

第十一条 人物档案形成者或捐赠者应将新形成或新发现的档案资料,及时送交学校档案馆,保持人物档案资料的完整与安全。

第十二条 部门、人,见,

第十三条 学校可以

第十四条 经个人或者部门、单位申请,由学校档案馆审核、分管校领导批签,校内外各单位可以利用人物档案。对于提出限制利用意见的人物档案,档案馆应严格按照接收、捐赠手续或寄存协议,进行保密或限制使用。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校档案馆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山东中医药大学办公室                     2017年531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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