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中医药大学校长办公室文件
校办字〔2017〕1号
关于印发《山东中医药大学
人物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部门、各单位:
《山东中医药大学人物档案管理办法》经学校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山东中医药大学办公室
2017年6月1日
山东中医药大学人物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人物档案的征集、管理和利用,夯实学校文化建设基础,促进学校人文精神的永续传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山东省档案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校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人物档案是指在我校或者曾在我校学习、工作过的知名人物,在从事各种活动中形成的具有保存、利用价值的各种文字、声像和实物等不同载体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 学校对人物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维护档案完整、准确与安全,便于利用,遵循保密的原则。
第四条 学校档案馆负责人物档案工作的管理、监督和指导工作。具体职责是:
(一) 制定人物档案征集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 拟订人物档案的建档范围和对象;
(三) 负责对人物档案的收集、征集、整理、保管和提供利用;
(四) 组织开展和参与对有关人物档案的专题研究;
(五) 组织举办人物档案的展览等。
第二章 人物档案的建立
第五条 人物档案的建档对象为在我校或者曾在我校(包括学校前身)学习、工作过的,在某一学科、领域、行业做出过重大贡献,产生重要影响,并得到社会认可的知名人物。主要包括:
(一)历任校级党政领导;
(二)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以及在某项科学技术领域有突出成就的专家、学者,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得者;
(三)国医大师、山东省名老中医、山东省名中医药专家;
(四)获得省部级以上重要奖项的中青年专家学者、省部级以上人才培养工程入选人员。
(五)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
(六)国内外具有重要影响、成绩卓著的校友;
(七)国内外具有重要影响的其他人士等。
第六条 人物档案的收集形式:
(一)各部门、各单位按照要求向档案馆移交人物档案资料;
(二)档案所有者向学校档案馆捐赠、寄存人物档案资料;
(三) 对散存在档案馆内外、校内外的人物档案资料进行征集、复制;
(四)档案馆与档案资料所有者商定的其他收集方式。
第七条 人物档案的归档范围包括:
(一)生平方面:生平传记、回忆录、照片、履历表、书信、日记、学历证书和专业技能证书、党政职务任免书、专业技术职务证书、口述类档案及已故人物的讣告、唁电、悼词等;
(二)活动方面:参加国际、国内学术活动、外事活动及在国际、国内学术组织任职的材料,担任人民代表、政协委员以及在各种社会组织中担任职务的有关材料,教学活动中形成的教学材料等;
(三)成果方面:公开出版的著作、译著、教材、论文及手稿,重要教学成果、科研成果资料,获省部级以上奖励的奖状、证书、奖章、纪念章,纪念品等;
(四)评价方面:各类出版物、媒体上发表的有关征集对象的评价文章和回忆录,各种会议上由组织整理的经验介绍和考察、晋升等综合性评价材料,各种纪念活动中形成的材料等;
(五)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材料。
第三章 人物档案的管理与利用
第八条 人物档案作为学校档案分类体系中的一个独立门类,以个人为单位进行整理。人物档案的保管期限为永久。
第九条 学校档案馆收集人物档案时应与移交部门、单位或个人办理交接手续,填制清单一式两份,学校档案馆与移交部门、单位或个人各执一份。
第十条 档案所有者向学校档案馆捐赠、寄存人物档案时,学校档案馆应与其签订捐赠或者寄存协议,并颁发捐赠或者寄存证书。
第十一条 人物档案形成者或捐赠者应将新形成或新发现的档案资料,及时送交学校档案馆,保持人物档案资料的完整与安全。
第十二条 向档案馆移交、捐赠、寄存档案的部门、单位和个人,对其档案享有优先利用权,并可对其档案中不宜向社会开放的部分提出限制利用意见,为档案管理与利用提供相关依据。
第十三条 为充分发挥人物档案资源在学校文化建设中的重要作用,学校档案馆可以根据学校文化建设工作的需要,适时组织人物档案内容的专题展览、开展档案编研工作和校史类研究。
第十四条 经个人或者部门、单位申请,由学校档案馆审核、分管校领导批签,校内外各单位可以利用人物档案。对于提出限制利用意见的人物档案,档案馆应严格按照接收、捐赠手续或寄存协议,进行保密或限制使用。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校档案馆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