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密法律责任的基本形式有哪些

作者: 时间:2019-05-05 点击数:

保密法律责任的基本形式有哪些

保密法律责任的基本形式包括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第一,行政责任。根据保密法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和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保密行政责任包括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两种形式。

一是行政处分。行政处分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或其他组织依照隶属关系,对违反行政法规的国家公务员或所属人员给予的惩罚措施。行政处分具体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形式,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具体实施。

二是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是特定行政主体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尚未构成犯罪的行政相对人(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给予的行政制裁。根据保密法第五十条的规定,行政处罚的主体不是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而是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对象是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运营商、服务商。

第二,刑事责任。保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违反保密法的行为,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保密法律责任除了上述两种基本形式外,还有一种特殊的情形,即保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所规定的,对尚不构成犯罪,且不适用处分的人员,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督促其所在机关单位予以处理。这类属于组织人事和监察机关规定的可以给予行政处分的范围,应依据所在机关单位内部管理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条款追究相关责任,具体处理方式包括经济处罚、解聘等。


山东中医药大学党委办公室(学校办公室)
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大学科技园 大学路4655号 邮编:250355
接诉即办平台(校内“12345”):https://sso.sdutcm.edu.cn/  电话:0531-89628012
传真:0531-89628015   邮箱:bgs@sdutcm.edu.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