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中医药大学关于做好上级公文处理工作的暂行规定

作者: 时间:2018-12-27 点击数:

山东中医药大学关于做好上级公文

处理工作的暂行规定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山东省党的机关公文处理暂行规定》(鲁办发【2005】19号)等文件精迪,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对上级公文处理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和科学化,完善上级公文处理“登记一送批一落实一反馈一归档”的工作流程,及时、准确、安全、规范地进行公文传递和办理,提高办文效率和质量,现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学校党委办公室(学校办公室)是我校党政公文处理的管理机构,并负责指导校内公文处理工作。

二、上级公文是指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公务文书,是进行学校党政管理的重要工具。我校接受上级公文主要包括中共中央、国务院、教育部、山东省委、省政府、省教育厅、省卫健委及其他单位(部门)来文等。

三、所有上级机关来文,由学校党委办公室(学校办公室)机要科分类、登记、编号、制作公文处理单,由党委办公室(学校办公室)主任提出拟办意见,送有关领导批示后办理,机要科工作人员待领导批示后,应及时联系部门主要负责人阅知,并按批示内容抓紧落实。

四、督办与反馈工作。对于学校主要负责人有明确批示意见,并交有关部门办理的上级公文,

机要科要负责督办,做到紧急批示跟踪催办,重要批示重点督办,并将办理情况和结果及时向皮市领导汇报。

五、公文整理工作。公文办理完毕,应及时分类暂存,年终进行整理归档或清退。

六、要严格公文规范管理,严守保密纪律,确保涉密文件安全。

七、本规定有学校党委办公室(学校办公室)负责解释,自批准之日起施行。

附件:上级公文处理流程图




                                 山东中医药大学党委办公室

                                   2018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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