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中医药大学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使用管理办法
(校办字〔2013〕4号)
第一条 为合法、安全、高效使用学校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是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依法给核准登记或备案的事业单位颁发的、确认企事业单位法人资格的唯一合法凭证。
第三条 学校《事业单位法人证书》须由专人负责管理。
第四条 使用学校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单位或个人,须在学校办公室网页下载并填写《山东中医药大学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使用签批单》(见附件),由单位负责人及分管校领导签字后,到学校办公室办理使用手续。
第五条 学校办公室工作人员要对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进行编号,注明复印件使用目的和办理日期,加盖学校印章。同时,对使用单位或使用人及用途等情况进行登记。
第六条 如需使用学校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原件的单位,办理好签批使用手续后,由办公室工作人员携带原件和使用单位一起办理相关业务。
第七条 学校办公室要按照山东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和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的规定,按时对学校事业单位法人证书进行年检。
第八条 本办法由办公室负责解释。
山东中医药大学党委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