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中医药大学法律事务管理办法

作者:党委办公室(学校办公室 法律事务办公室) 时间:2020-04-06 点击数:

校办字〔2013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校法律事务,防范法律风险,维护学校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法律事务是指学校对外能够产生权利义务关系的有关事项以及其他涉法事项。

第三条 山东中医药大学适用本办法的规定。

学校举办的独立法人实体依法自主管理其法律事务。

第四条 学校法律事务坚持预防为主、救济为辅的原则。

第五条 学校法律事务实行归口管理与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工作机制。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 学校办公室是法律事务归口管理部门:

(一)审核学校对外签订的合同以及其他法律文书;

(二)协助处理学校诉讼案件;

(三)为学校制定规范性文件提供法律咨询;

(四)为学校各部门单位提供法律咨询;

(五)学校委托的其他法律事务。

第七条 学校各部门单位按照学校规定或者授权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的法律事务:

(一)按照学校授权对外代表学校进行业务洽谈;

(二)负责合同的拟定、签订和履行;

(三)负责办理职责范围内发生的诉讼案件;

(四)负责办理职责范围内的其他法律事务。

第八条 部门单位代表学校办理合同事项以及诉讼案件,应当确定一至两名主要承办人,负责有关事宜的办理。

第九条 学校各部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对法律事务处理的内部管理,维护学校权益。

第三章 授权委托

第十条 校长是学校法定代表人。

第十一条 对外签订合同、办理诉讼案件以及其他法律事务,应当取得学校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

学校通过规范性文件、决定将法律事务授权给部门单位负责办理的,按照学校规定或者决定执行。

未经学校规范性文件明确规定、学校决定或者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的,任何部门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学校或者部门单位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办理诉讼案件以及办理其他法律事务。否则,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责任人个人承担。

第十二条 授权委托书应当根据所办理事项的实际情况,明确下列内容:

(一)被授权人姓名、职务、所在部门单位;

(二)委托事由;

(三)委托权限;

(四)委托起止时间;

(五)需要明确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被授权人应当尽职尽责,维护学校权益。

被授权人应当及时向学校报告委托代理事项的办理情况。

第四章 合同管理

第十四条 学校对合同实行全程管理,包括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终止、解除以及有关事宜。

第十五条 部门单位代表学校对外签订合同,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学校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 合同签订前,合同承办部门单位应当审查对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履约能力,要求对方当事人出具相应的授权委托书、法人登记证书、经营许可证书、银行资信证明等能够证明其身份、资信的有关文件,必要时应当要求对方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十七条 合同除即时清结者外,一律采用书面形式。

第十八条 合同应当争取由我方或者以我方为主起草。

国家或者行业有标准或者示范文本的,合同承办单位应当优先采用,并根据实际情况对合同进行补充、修改,以维护学校权益。

第十九条 合同承办部门单位负责合同的拟定。

第二十条 合同内容应当合法、完备,除法律规定或者合同性质要求应当具备的条款外,承办部门单位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约定其他条款。

第二十一条 合同中有关争议解决的条款,应当力争约定由我方所在地的仲裁机构裁决,或者约定向我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二条 合同中有关双方持有合同份数的条款,应当约定学校持有三份。

第二十三条 合同有效期限的约定一般不超过三年,超过三年的由学校批签。

第二十四条 对外签订的合同,经过学校办公室法律审核,承办部门单位分管校领导审批同意,方可加盖学校印章。

第二十五条 学校对外签订具有经济内容的合同,实行学校计划财务处、审计处、办公室等有关部门审核会签,承办部门单位分管校领导审批制。

审核会签部门应当根据送审材料出具相应的审核意见。

第二十六条 合同经过学校领导或者被授权委托人签字,并加盖学校印章,方能成立有效。

第二十七条 所签合同文本为两页以上的,应当在合同文本上另行加盖学校与对方骑缝印章。

第二十八条 合同的续签以及变更、转让、终止、解除适用本办法的合同签订规定。

未经学校同意,不得变更、转让、终止、解除合同。

变更、转让、终止、解除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第二十九条 承办部门单位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全程负责整理与保存所签合同以及与该合同有关的材料。

第五章 诉讼案件处理

第三十条 本办法所称诉讼案件,是指以学校为一方当事人,由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受理、裁决的争议法律事项。

第三十一条 部门单位在工作中发生纠纷争议的,应当首先通过诉前协商解决。

第三十二条 发生诉讼案件的,由案件发生部门单位承办处理,学校办公室协助处理。学校另行授权处理的除外。

第三十三条 诉讼案件办理过程中,案件承办部门单位应当收集并保存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

第三十四条 学校办公室协助处理诉讼案件的,承办部门单位应当提供案件情况书面介绍材料以及其他涉案材料,书面介绍材料应当加盖部门单位印章。

第三十五条 学校办公室以及有关工作人员可以查阅涉案材料以及有关文件,有关部门单位应当提供该涉案材料以及有关文件。

第三十六条 办理诉讼案件,应当集体会商确定诉讼策略和方案,并将确定的策略和方案报告学校。

第三十七条 案件承办部门单位应当维护学校的权益,遇有重大问题的,应当及时报告学校。

第三十八条 案件终结后,承办部门单位应当及时将案件的办理结果报告学校。

第三十九条 遇有复杂疑难案件或者重大案件,学校可以根据需要外聘专业律师或者相关法律专家等协同处理,由学校授权开展工作。

第六章 其他法律事务

第四十条 本办法所称的其他法律事务是指合同的签订、履行和诉讼案件之外的其他有关涉法事项,包括学校规范性文件的法律咨询等。

第四十一条 学校拟定的规范性文件(章程、制度、规定、办法、实施细则等),在提交学校决策会议讨论通过前,需要向学校办公室进行法律咨询的,可以向学校办公室法律咨询。

第四十二条 部门单位工作中涉及到法律问题,需要向学校办公室进行法律咨询的,可以向学校办公室法律咨询。

第四十三条 提出法律咨询的部门单位应当提供书面咨询材料,以及其他有关材料。

第四十四条 学校办公室根据法律咨询部门单位提供的事实材料,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出具法律咨询意见。

法律咨询意见作为法律咨询部门单位的决策参考。

第七章 工作程序

第四十五条 部门单位送交合同审核的,应当填写学校合同审核会签表一式两份,按照会签表列出的顺序,将送审合同纸质稿以及电子稿送交审核部门进行审核。合同审核部门应当出具审核意见。

第四十六条 送审合同经过审核部门审核,部门单位分管校领导审批同意,送审部门单位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加盖学校印章。

第四十七条 合同附有附件的,送审合同时,送审部门单位应当同时送交该合同的附件以及该合同的其他有关材料。

第四十八条 送审的合同以及其他有关材料,应当由送审部门单位负责人签字;送审的合同以及其他有关材料为两页以上的,应当加盖送审部门单位骑缝印章。

第四十九条 部门单位不得委托合同对方当事人履行校内合同送审程序。

部门单位送审由对方当事人单方拟定的合同,合同审核部门不予受理。

第五十条 合同审核部门提出合同修改意见,合同送审部门单位按照修改意见修改的,应当再次送审。

第五十一条 合同订立后,合同送审部门单位保留原件一份,其他两份原件,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归档。

第五十二条 部门单位发生诉讼案件的,应当首先向本部门单位分管校领导汇报。发生诉讼案件的部门单位应当按照学校要求以及法定程序办理案件。

第五十三条 学校领导批转由学校办公室协助处理的诉讼案件,案件发生部门单位应当将司法部门、仲裁机关的法律文书复印件,案件情况书面介绍以及其他有关材料原件,送交学校办公室,学校办公室协助处理。

第八章 材料管理

第五十四条 处理法律事务过程中产生的文字、数据、图表、声像等各种形式的材料,应当及时归档。

第五十五条 承办法律事务的部门单位负责所承办法律事务材料的归档工作,并对材料的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第五十六条 材料归档的具体要求,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校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31015日起施行。


编号:A

委托

授权人:

工作单位:

职务

被授权人(委托代理人):

工作单位:

职务:

委托事项:代理  事宜。

授权人签章:

注:

本授权委托书一式四份。授权人、被授权人各存留一份,办公室存留两份。
山东中医药大学合同审核会签表

送审日期:    年  月  日

合同名称:

合同编号:

一、送审部门(单位)名称: 委托代理人(合同签字人):

意见:

负责人签名: 部门(单位)章

二、计划财务处

意见:

负责人签名: 部门(单位)章  

三、设备处或其他部门

意见:

负责人签名: 部门(单位)章

四、审计处

意见:

负责人签名: 部门(单位)章

五、办公室 (法律事务室)

意见:

负责人签名: 部门(单位)章

六、送审部门(单位)分管校领导

意见:

签名:

注:

1、本表一式两份,会签完毕,送审部门存留一份,办公室存留一份,其他会签部门可留复印件;

2、送审部门请将送审合同电子稿发至电子邮箱:sdutcm89628013@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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