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规章制度 > 正文

《山东中医药大学国内公务接待管理暂行办法》补充规定

作者:校办 时间:2016-07-04 点击数:

《山东中医药大学国内公务接待管理

暂行办法》补充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公务接待管理,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山东省实施〈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办法》、《山东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 山东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补充规定》、《山东中医药大学国内公务接待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补充规定适用于学校各部门、各单位的国内公务接待行为。

第三条 本补充规定所称国内公务主要指外单位来校参加会议、考察调研、学习交流、检查指导、合作商洽等公务活动。

第四条 针对《山东中医药大学国内公务接待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修订为本条。接待工作餐原则上安排在校内餐厅,菜金标准一般40/人,最高不得超过60/人,加其它消费(如纸巾、面食、饮品等)最高不超过100/人。严格控制工作人员用餐人数,一律凭票安排份饭,标准不超过15 /人。校外安排工作餐,按定点接待酒店协议标准执行,工作人员用餐标准不超过30/人。

山东中医药大学

2016630

山东中医药大学党委办公室(学校办公室)
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大学科技园 大学路4655号 邮编:250355
接诉即办平台(校内“12345”):https://sso.sdutcm.edu.cn/  电话:0531-89628012
传真:0531-89628015   邮箱:bgs@sdutcm.edu.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