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中医药大学国内公务接待管理
暂行办法》补充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公务接待管理,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山东省实施〈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办法》、《山东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 山东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补充规定》、《山东中医药大学国内公务接待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补充规定适用于学校各部门、各单位的国内公务接待行为。
第三条 本补充规定所称国内公务主要指外单位来校参加会议、考察调研、学习交流、检查指导、合作商洽等公务活动。
第四条 针对《山东中医药大学国内公务接待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修订为本条。接待工作餐原则上安排在校内餐厅,菜金标准一般40元/人,最高不得超过60元/人,加其它消费(如纸巾、面食、饮品等)最高不超过100元/人。严格控制工作人员用餐人数,一律凭票安排份饭,标准不超过15 元/人。校外安排工作餐,按定点接待酒店协议标准执行,工作人员用餐标准不超过30元/人。
山东中医药大学
2016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