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电话使用管理,本着高效通讯、节约经费的精神,参照省政府办公厅电话管理办法,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办公电话的使用与管理
办公电话实行分级负责、经费包干的管理办法。
1、学校负责为党政机关处级单位、直属科室和校领导办公室分别安装电话一部,一切费用由使用单位按限额经费包干使用管理。各经济实体、经费独立核算单位的电话自行安装,学校不承担电话费。
2、电话经费包干额度仍按原标准执行,实行按以拨代支的办法,各部门(单位)应加强电话的使用管理,电话费要严格控制在包干限额内,超支自理,结余留用。
3、需装机的由部门、单位写出申请,由校长办公室依据本规定审核后签发装机通知单,交经办人办理装机。
4、由于办公室调整和人员、工作岗位的变动,工作不再需要或不属于同一经费单位的,应予以拆机或过户。
二、住宅电话的有关规定
对因工作需要的部分住宅电话实行自费安装、学校适当补助的办法。
1、根据工作需要,对下列人员住宅电话给予适当的通话补助费:在职校领导、在职博士生导师:50元/月;退休厅局级干部:40元/月;在职处级干部、在职正教授:30元/月。
2、离休干部(含享受待遇者)电话补助费按在职同级干部标准执行。
3、企业负责人享受上述待遇者,电话费由企业承担。
4、双职工均享受上述待遇者只补助一方,按职务、职称高的一方计发补助。
5、凡调离学校的人员,从工资关系转出的当月起予以拆机或过户到新单位;享受安装电话待遇的同志故世后,三个月以内即予拆机;应拆除的宿舍电话,如用户要求转为自费电话,予以办理过户手续。
三、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有规定即行废止。
四、本办法由校长办公室负责解释。
山东中医药大学电话费补助表
部门、单位 |
金额(元/月) |
党办、校办 |
|
组织部、机关工委 |
100 |
宣传部(含校报) |
160 |
统战部 |
100 |
纪委、纪监审办公室 |
100 |
学生工作部(处) |
100 |
团委 |
100 |
工会、妇委会 |
100 |
武装部、保卫处 |
140 |
退离休工作处 |
160 |
人事处 |
100 |
教务处 |
110 |
科技处 |
110 |
研究生处 |
100 |
国际交流合作处 |
100 |
计划财务处 |
100 |
后勤基建管理处 |
110 |
资产与设备处 |
100 |
基础医学院 |
100 |
药学院 |
100 |
针灸推拿学院 |
100 |
护理学院 |
100 |
信息管理学院 |
100 |
人文社科学院 |
100 |
外国语学院 |
100 |
理工学院 |
100 |
体育艺术学院 |
100 |
国际教育学院 |
100 |
继续教育学院 |
100 |
图书网教 |
100 |
图书馆 |
100 |
网络与教育技术部 |
100 |
经十路校区管委会 |
160 |
教务科 |
50 |
教学实验中心 |
100 |
科研实验中心 |
100 |
学报编辑部 |
100 |
设备科 |
50 |
保健科 |
6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