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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中医药大学电话管理暂行规定

作者: 时间:2017-11-14 点击数:


为进一步加强电话使用管理,本着高效通讯、节约经费的精神,参照省政府办公厅电话管理办法,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办公电话的使用与管理

办公电话实行分级负责、经费包干的管理办法。

1、学校负责为党政机关处级单位、直属科室和校领导办公室分别安装电话一部,一切费用由使用单位按限额经费包干使用管理。各经济实体、经费独立核算单位的电话自行安装,学校不承担电话费。

2、电话经费包干额度仍按原标准执行,实行按以拨代支的办法,各部门(单位)应加强电话的使用管理,电话费要严格控制在包干限额内,超支自理,结余留用。

3、需装机的由部门、单位写出申请,由校长办公室依据本规定审核后签发装机通知单,交经办人办理装机。

4、由于办公室调整和人员、工作岗位的变动,工作不再需要或不属于同一经费单位的,应予以拆机或过户。

二、住宅电话的有关规定

对因工作需要的部分住宅电话实行自费安装、学校适当补助的办法。

1、根据工作需要,对下列人员住宅电话给予适当的通话补助费:在职校领导、在职博士生导师:50/月;退休厅局级干部:40/月;在职处级干部、在职正教授:30/月。

2、离休干部(含享受待遇者)电话补助费按在职同级干部标准执行。

3、企业负责人享受上述待遇者,电话费由企业承担。

4、双职工均享受上述待遇者只补助一方,按职务、职称高的一方计发补助。

5、凡调离学校的人员,从工资关系转出的当月起予以拆机或过户到新单位;享受安装电话待遇的同志故世后,三个月以内即予拆机;应拆除的宿舍电话,如用户要求转为自费电话,予以办理过户手续。

三、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有规定即行废止。

四、本办法由校长办公室负责解释。

 



山东中医药大学电话费补助表

部门、单位

金额(元/月)

党办、校办

 

组织部、机关工委

100

宣传部(含校报)

160

统战部

100

纪委、纪监审办公室

100

学生工作部(处)

100

团委

100

工会、妇委会

100

武装部、保卫处

140

退离休工作处

160

人事处

100

教务处

110

科技处

110

研究生处

100

国际交流合作处

100

计划财务处

100

后勤基建管理处

110

资产与设备处

100

基础医学院

100

药学院

100

针灸推拿学院

100

护理学院

100

信息管理学院

100

人文社科学院

100

外国语学院

100

理工学院

100

体育艺术学院

100

国际教育学院

100

继续教育学院

100

图书网教

100

图书馆

100

网络与教育技术部

100

经十路校区管委会

160

教务科

50

教学实验中心

100

科研实验中心

100

学报编辑部

100

设备科

50

保健科

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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